昆明理工大学
实施《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好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和加强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昆明理工大学安全防火委员会,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校团委、机关党委、校工会、莲华校区管委会、白龙校区管委会、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基建处(呈贡建设指挥部)、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工程训练中心、体育课部、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计算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城市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保卫处长、副处长兼任,保卫处应设立消防科室,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校所有在编单位均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教学科研、校园管理、后勤保障、生产经营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每年确定一个月为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防火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履行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除了履行好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还要履行好《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的消防管理职责。
第九条城市学院院长是新迎校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城市学院全面负责新迎校区(含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好《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莲华校区管委会对莲华校区(含教学区、实验室区、学生宿舍区、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对莲华校区内所有单位和机关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白龙校区管委会对白龙校区(含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对白龙校区内所有单位和机关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学院、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是重点部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保卫处作为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对全校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的职责,履行好《规定》第十条明确的职责。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基建处(呈贡建设指挥部)、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工程训练中心、体育课部、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计算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城市学院。
第十四条下列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工程训练车间、校医院、体育场(馆)、游泳池、学生会堂、学生活动中心、教职工活动中心、幼儿园、宾馆(招待所)和各类商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保密室、档案室、金库、网络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校园广播电台、车库等部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位;
(四)各学院和部门的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教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五)剧毒药品仓库、存放危险化学物品的部位;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和人防工程等部位;
(七)森林公园、果林、景观园林、绿化带;
(八)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一)莲华校区、白龙校区、呈贡校区校园内教学区和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维护和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新迎校区整个校园(含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城市学院统一配置、维护和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实行独立核算的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等单位负责对所管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保密室、档案室、金库、剧毒药品仓库、网络中心、语音教室、监控室和校园广播电台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由主管学院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保卫处申报领取,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由主管学院和部门负责。实验室管理处对上述主管学院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四)图书馆、工程训练车间、校医院、体育场(馆)、游泳池、学生会堂、学生活动中心、教职工活动中心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所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保卫处申报领取。
(五)由资产管理处出租的各类房屋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和管理由资产处负责;由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的各类房屋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和管理由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由城市学院出租的各类房屋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学院负责。
各责任单位对所维护、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凡人为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失效的,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当事人负责出资检测、维修和更新,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提前向保卫处申请,规模较大的由保卫处报请昆明市公安局经文保分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做好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各校区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持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的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等手续。凡改变建筑原有消防功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其消防功能。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消防管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消防设施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区和公共区域的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校团委、图书馆、体育课部、后勤服务集团、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门管辖区域内的消防控制室由上述部门各自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存放和使用剧毒药品、危险化学物品的学院和部门应加强剧毒药品、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资产管理处、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城市学院等出租方应当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卫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全校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消防工作台账,消防档案和消防工作台账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四、落实消防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城市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等单位也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城市学院、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等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安全奖惩等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